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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如何解决

2025-01-18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就属于权属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政府处理,政府将作出确权决定。如果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则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例分析: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存在一定出入,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然而,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宅基地侵权则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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