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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在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也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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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前,应注意以下几点:1。新成立的食品流通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的投资者;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2、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为申请人。三、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申请人。4、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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