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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多少的小孩抚养费,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小孩的实际花费来判决。没有获得小孩抚养...
彩礼诉讼以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主要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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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婚前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但以订婚为条件收受彩礼是一种封建陋习,与现行社会新风尚相违背。睢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二被告周父(化名)、周女(化名)返还原告马父(化名)、马子(化名)彩礼现金人民币5500元。 2007年正月份经人介绍原告马父之子马子与被告周父之女周女订婚,按农村风俗被告收受原告订婚彩礼现金10100元,压箱礼200元,小贴1000元等礼品衣物,被告回帖100元,后双方在交往中产生矛盾,引起纠纷,二被告以解除婚约是马子提出为由而拒不返还彩礼现金,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订婚彩礼现金。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因订婚而收受原告彩礼现金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依附婚约的成立而成立的,婚约一旦解除所收受的彩礼理应返还,况且以订婚为条件收受彩礼是一种封建陋习,与我国现行提倡俭省节约、新事新办、移风易俗自由恋爱社会新风尚相违背,本案中的被告对收到二原告彩礼现金10100元及小贴1000元等礼品予以认可,后回帖100元。现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原告在此纠纷中也存在一些过错,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及礼品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适当支持,被告周父以其女借给原告之子现金1000元,购买衣服,赔偿青春费及给原告耕地所应付的工钱为抗辩理由,因被告周父、周女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第十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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