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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产权关系转移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院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章所得,直至收回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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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一)利用院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收益,归院所有,具体资金使用方向要兼顾院、地区和所的发展需要。(二)房地产开发收益的20%~30%用于全院科研发展;10%用于该地区基础设施改造和研究生、博士后及客座人员住宅建设等;60~70%返还给所,用于科研发展。(三)科研和住宅区大规模改造建设等特殊情况,经院批准,另行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四)房地产收益,将视为国家对我院增加拨款,按基建程序审批使用。
院为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在院基建局领导下,设立院房地产管理所,具体承担核实院房地产家底,建立房地产数据库及法律文件档案;协助院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研究房地产管理的,协助开展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调研与拟订;房地产资产评估及其他交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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