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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年月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万元和向他人借的万元共万元整一起借...
第一,有明确的被告,即有被告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 第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需要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第三,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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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郑某,女,19生,汉族,住东明沙窝号。 委托人:庞,山东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197日生,汉族,住东明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院 答辩人: 2014年3月13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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