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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教育学院有责任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师资。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学校主管部门应当选派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动农村事业的发展,大力扶持边远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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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单独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征收的费附加,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并逐年增加。
职业培训机构按管理分工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经同级编制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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