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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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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所在街道办领取《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盖章后方为有效。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1、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者怀孕后三个月内持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女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生育服务证》有效。二、育龄夫妇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妇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批准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批准。《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计生委盖章后有效。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所在街道办领取《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盖章后方为有效。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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