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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具体数额可咨询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当地的街道办事处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金额时,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子女抚养费。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父母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标准,从20到50不等%确定比例。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上海子女抚养费标准规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有固定收入的,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为月收入的20%至30%,抚养子女的,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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