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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可继承的问题的回答: 精神损害简单的说就是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身份权...
精神损害简单的说就是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财产权遭到侵害而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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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不过,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两种例外情形下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一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因为这两种情形都表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已经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在医院肇事车主即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你朋友精神抚慰金2万元,此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已经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你朋友死亡后其继承人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应当能够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实践中,该损害赔偿金也称为过错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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