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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农村,都不能拥有土地继承权,因为可继承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任...
1、关于你的承包地:首先你的户口没有迁出,发包方不应当收回你的承包地。将来你的户口迁到别的村了,如果在你迁入的村没有取得承包地,你现在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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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户口迁出去后,即对原来土地的使用权丧失! 参考:法释〔201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没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因上学户口迁出的,在毕业前,还是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收回土地(毕业后,户口没有非转农的,是可以收回的)。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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