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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署长签发;涉及重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署务会议或署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分管副署长审核后报署长签发。...
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网络等形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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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草说明;(二)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三)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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