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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是。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
一般情况下,公司员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员工帮助公司直接向公众吸收存款,并从中收取返利费、佣金和佣金,其员工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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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这取决于集资的目的。符合下列四项规定的,属于非法集资。集资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经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超出批准集资权限,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投资者的本息。除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中不明对象筹集资金。这里的不明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少数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为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者(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超过150人;(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集资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和检索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轻罪或者重罪的证据材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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