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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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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罪既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刑事责任: 1、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兽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兽药。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兽药,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兽药。 (2)卖方冒充不合格兽药。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四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兽药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用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假兽药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盈利。特别是,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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