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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目前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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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三)复杂的共同犯罪与简单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所作的分类。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分类。
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 (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 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②分为正犯和从犯,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 ③分为主犯和从犯。 (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具体划分也不一致, ①分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日本刑法》 ②分为共同正犯、隐匿犯、从犯,如《葡萄牙刑法典》 ③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3)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 ②对共同犯罪人种类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三大方向, ③并且每种方向还有不同观点。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类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 (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思为标准 (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5)以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或是否在现场为标准等。 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标准,即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也没有脱离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这两种基本划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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