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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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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管辖,根据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地和人身权损害发生的结果地以及被告人住所地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可以由运输目的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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