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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1、不需要。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相关法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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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 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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