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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
改变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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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许可。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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