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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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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来写: 尊敬的审判长: 我所受何某某的委托,就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师桂宝来、吴毅二人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何某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收集并向法院递交了相应证据。 针对本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点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系他人邀约参加,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何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20日积极退赃,使得何某某的犯罪后果能够及时得以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据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井田社区居委会证实,何某某在该社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贯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足以证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并能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开设赌场罪的辩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护词首先要注明辩护人的姓名;其次,说明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如提供被告无法继续犯罪、被告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等。;最后,辩护人签字并说明时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多次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顾某某,参加了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了解了整个案件的事实。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不反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海宁市寻根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法院调查,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王某某和胡某某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回答说,赌场是由三人共同开放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是一致的。本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茶室,由曹某某开设,赌场场地由曹某某提供,而赌场工作人员均由被告人王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宁、嘉兴王店都很厉害,经常占领别人的场子(本案第二罪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占领别人场子的案件很多)。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不敢不听。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赌场主要是怕被告人王某某的势力。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第7-8页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种情况,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证明了被告人顾某某害怕被告人王某某,并与他合开场子的事实。 而且在开赌场的过程中,顾某某基本没有权力,赌场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王某某委派的,管理和分享也是王某某的人负责。在公安阶段的笔录和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对此如实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中,以及上述所有被告人在本庭审判过程中都做了如实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得到证实。根据上述被告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在寻根访问赌场的开业过程中,赌场的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王某某指定的。被告顾某某在赌场没有权力。其实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不影响赌场的开业和运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开设和经营赌场中发挥的作用较小,是次要和辅助的,应该是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有以下减轻情节:从轻处罚: 一、被告顾某某社会危害较小。海宁寻根茶室开的赌场不到一周,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得到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的证实,公诉机关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与一般开设赌场罪相比,与本案其他赌场相比,寻根访问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顾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供认了自己在寻根开赌场的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过程中,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法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调查,表现为悔罪。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此外,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为本案涉及黑人案件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提供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公安机关调查其他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赌场中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请法院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减轻被告人顾某某的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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