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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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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1)主观构成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知道的实施内容和意志状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意志状态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的实施内容是行使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 (2)客观构成要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可分为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合法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名义制作文书的行为。在外国刑法理论中,无形伪造又称虚伪文件的制作。所谓虚伪文件的制作,是指有文件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违反真实性的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界对无形伪造重视不够,随着国外伪造理论的丰富研究,学术界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素:(1)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故意;(2)主体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3)主体要素:侵权对象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要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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