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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如果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
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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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按工伤对待,可去劳动部门申请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的认定,之后要求各项赔偿。如果单位未给你办理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对你进行赔偿,反之,所有赔偿由工伤保险部门负担。如果单位不赔偿,你可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依法维权。
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sh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首先,劳动者和被雇佣劳动者的概念是不相同的。被雇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之雇员,是靠劳动换饭吃,也就是出卖劳动力过日子。被雇佣劳动者确实属于劳动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劳动者都是需要被雇佣的。 其次,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是有衡量的标准的,但这主要是针对某一具体劳动过程而言的,并且这里面的差别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就个人而言,则可能在相当长时段的劳动中呈现出某一方面的偏向性,而就其一生,或许这种偏向性又是会发生变化反复的。因此简单的用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来区分人群确实是过于粗略的,不太合适的。 再者,劳动和由此创造的贡献或社会价值是不相关的。正如古人所说:“是犹推舟于陆地,劳而无功。”很多时候,劳动了,却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甚至造成了社会价值的流失,这通常被人们称为:破坏性劳动,而那些创造了价值的劳动则被称为:生产性劳动。 所谓劳动,套用字典上的解释:为了某种目的而从事的体力或脑力工作。应该说,这里使用工作一词而不使用生产确实有其高妙性。所有为某一目的而做的事情,都可被称为工作,也可以被称为劳动,却未必可以被称为生产。例如盗窃放火杀人等等破坏性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生产,却可以被称为工作,以至于可以被称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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