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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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