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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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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5、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一部分。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以说财产分割原则就是从《婚姻法》中提炼出来的,而实践中婚姻法财产分割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关系着离婚夫妻各自的合法利益。当然,如果离婚夫妻在财产分割上面无法协商一致的话,此时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同时会对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的。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再结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这些: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没有明确赠与一方或者由一方继承的财产; 5、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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