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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是多久?

2023-11-05
1、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2、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3、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195天) 4、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包括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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