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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给农民与城镇居民相等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使他们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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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等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二、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在城市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的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和金额,对城市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三、大城市落户条件的合理确定。在城市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城市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大城市要求不得超过5年。四、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适合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统计制度。
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1、非农业户口:可以是“非农业家庭户口”,也可以是“非农业集体户口”;可以是“城市非农业户口“,也可以是“城镇非农业户口”; 2、户口性质的分类:(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2)居民户口包括: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居民户口等;(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等; 3、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就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了。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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