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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两周岁...
法院离婚孩子判给谁,要看孩子年龄的。离婚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方抚养为原则。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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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子女的归属,具体如下: 一、两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许可。 三、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五、父母双方对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允许。
法院确定抚养权一般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原则,两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4)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一方思想品质、家庭条件、教科程度更好,取得抚养权的机会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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