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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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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热费管理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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