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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
李女士的户口以前在临沂,现在嫁到济宁,户口也相应的迁了过去。如今李女士想和丈夫离婚,请问可以在临沂起诉离婚吗? 律师认为:不可以。 第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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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果对方有外遇的,如果有证据,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并且不分或者少分婚后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住所地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
离异是指夫妻双方由于无法调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束婚姻关系。起诉离婚可以在行为人经常居住的可以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采用原告确定被告和一般地区管辖的原则。离婚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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