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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只要能证明,都不合乎法律“程序”。本来,隐名并没有处分公司事务的权利,除非是他受聘为经营者。但是,隐名股东确实是股东,也就是,重大活动...
如果是个人独资,没有相应的人员,法人拿着是很正常的,如果有会计和出纳,公章行政保管,财务专用章会计拿,法人印鉴章出纳拿,营业执照正本挂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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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验印行为即认可确认行为,承载了公章具有机关(单位)的认可效力,这种效力即法律效力。如果被偷盖了,则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与公章具有机关(单位)的本意与利益索求相悖,则应立即向相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无效声明或告知其系无效行为,求得相对相关单位的或个人的意合与配合。如果相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由此已经产生了损失则须由公章具有单位承担损失,再向盗盖公章者追究责任。
是否有效,需要看情况。从合同的严谨性上而言最好是公司公章和法人签章,除非此借款单后附有公司盖具了公章的说明公司财务章在借款合同上有效力的授权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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