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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特大,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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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三)违反倒车规定的;(四)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六)违反试车规定的;(七)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八)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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