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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是盖了章或是签了字的合同,应认定为成立,当事人可以提起变更或撤销。
1、属于股东决议,是否需要书面补充视决议内容及执行情况而定,为防发生争议一般需要形成书面文字。 2、经合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中法律效力最高,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若你公司股东会决议与章程有矛盾,个别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故建议修改章程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由于股东协议并非工商登记必备文件,因此无须经过对外公示程序,所以股东协议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在处理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事项时,理应依据经过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来加以判断。这是商事外观主义和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和充分体现。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孰优孰劣不能一概而论,因两者的调整范围并不相同。我们认为,在“你有我无”的情形之下,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并不会存在冲突的问题;只有在两者均有约定时,才会产生冲突问题。在确定两者的效力适用规则时,应以“内外有别”作为判别标准:在处理股东间权责问题时,如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则应适用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在公司章程亦有规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判别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在处理股东出资等带有“对外”性质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不明或是无相关规定时,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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