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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的类型,在我国实施的是反向清单,即除了法定的不允许减刑的死缓犯的类型,其他的都是可以减刑的。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死缓都可...
1、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为: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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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 由于我国较为宽松的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存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执行,即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死缓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的,这样一些犯有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经过多次减刑或者假释后,一般经过十几年就可以刑满出狱或者被假释出狱,难以起到矫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面对死刑与死缓之间“生死两重天”刑罚力度的巨大落差,有必要对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适用限制减刑是坚持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纠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一次大规模的刑法调整。
减刑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减刑的对象必须是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有立功表现等),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其次减刑的刑罚种类可以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另外减刑的程序条件是: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评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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