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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罪名成立的构成行为,犯罪就成立,不要求结果的产生。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
1、客体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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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受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卖,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为自己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售为目的,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行为。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呢?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受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所谓拐卖,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为自己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手中购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行为人将被拐妇女和儿童出售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行为人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实施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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