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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7条:非法销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
本罪在具体行为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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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7条:非法销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收发票罪侵犯的客户是双重客户,即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收据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刷收据。的双曲馀弦值。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行为。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构成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处罚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构成,即知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追求这种结果。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行为者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能,或者为了自己的鉴赏和收藏而伪造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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