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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谁?诊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医务人员分为专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负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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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负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此时,医院的举证责任是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足,默认医疗事故成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三)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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