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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提起解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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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生法定的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原则上未经股东会形成解散公司决议,股东个人不得单方面要求公司解散。但当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僵局,长时间无法进行正常经营,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以司法权力介入,实质性判断公司无继续存在价值,会终结性的为股东止损,《公司法》第182条的例外性规定,公司股东可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不可以。绝对控股股东所作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绝对控股的模式下,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未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径直作出决议,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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