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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怎么写?

2022-09-10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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