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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法律上的定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其中包括防暑降温费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区别如下: 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室内气温不低于33℃环境下工作的职工,防暑降温费适用的是夏季在岗的所有职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职工若符合条件,仍可领取高温津贴。 二、二者的发放方式也不同,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单位在发放工资时须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逃避或拖欠的行为,而防暑降温费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发放,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抵消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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