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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差价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产中介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由此可见,房产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主要涉及我国《》第二十三章的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属于居间人,居间人负有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有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的营利方式主要是收取佣金或报酬,不得赚取差价。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10种房地产中介不得为之的违规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于该办法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中介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可以通过当时与中介签订的合同,转账记录等来举证。法律明确规定中介或经纪人不得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就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明确规定中介或经纪人不得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在与中介交流时应当对与中介的聊天记录进行存日后作为证据去有关部门举报。法律明确规定中介或经纪人不得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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