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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
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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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租赁合同可以在下列具体情况下终止: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恶意拖欠租金;或者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但不是承租人造成的。
一、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违约情况下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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