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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典》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性的具体情况;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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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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