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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和其他节能社会团体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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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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