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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
1、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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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
非法经营罪是指没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市场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产品;出售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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