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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
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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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上,造成交通事故后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之后又拒绝接受调查,逃避公安机关寻找的,应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将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构成交通肇事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才属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人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情节的本质要件,肇事人是否立即投案是认定逃逸情节的形式要件。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所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供救助是应尽的义务,接受有关机关调查也是必须做的,两者从根本上没有包含关系。不是只要自己尽了救助义务后,被救助的人没怎么样了,自己一走了之就可以没事了。这种情况下仍然会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抵销逃逸情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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