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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办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办、强迫形成的婚姻。(2)买卖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
1)包办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办、强迫形成的婚姻。(2)买卖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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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是当事人或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干涉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具体方式有:(1)包办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办、强迫形成的婚姻。(2)买卖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指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以索取相当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此外还有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同姓男女结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惩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也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它加重了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会加重婚后生活困难,引起家庭不和,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1]
干涉婚姻自由是当事人或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干涉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具体方式有:(1)包办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办、强迫形成的婚姻。(2)买卖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指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以索取相当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此外还有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同姓男女结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惩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也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它加重了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会加重婚后生活困难,引起家庭不和,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1]
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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