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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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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伪证罪的立案要求分别是: 1、行为人做伪证的行为导致他人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 2、行为人做伪证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有误,导致错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证据、销毁证据; 4、行为人做伪证的行为导致关系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情形。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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