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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中的和解

2021-12-2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以下公诉案件,嫌疑人、被告真诚悔改,通过赔偿损失、道歉、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1)因民事纠纷,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嫌疑人、被告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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