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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执行规定》第11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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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1、诉前保全向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诉讼保全的法院只能是案件审理的法院。 3、仲裁案件保全的法院既可以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保全的法院可以不是仲裁裁决生效后执行的法院。 4、保全的法院与审理的法院、仲裁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保全的法院应将保全的手续移送审理的法院或仲裁执行的法院。 5、二审期间的保全由二审法院负责,其可以自己实施保全措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保全措施。 6、再审的保全由再审法院负责,其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 7、一审审结至二审受理前的保全由一审法院实施。一审审结,当事人没有上诉或不上诉,在此期间需要保全的,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法律文书生效后至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实施。 9、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的条件需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的法律内容,希望大家在阅读的过程中能够有所收获,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上ask.com的网站咨询。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提出保全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中强制措施。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且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受理仲裁申请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2)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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