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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不可以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方拒绝探望子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
1.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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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2.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和解协议无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二审中从来没有主动与其联系要求探望孩子,每次都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能按期支付抚养费,并主动联系探望孩子事宜,其会给予配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上诉人李先生主张被上诉人王女士违约,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你们已经离了没有如果已经生效了要变更有点困难,当初可能男方就是以你不支付抚养费为条件来换取你不见孩子的,也是你们双方认可同意的,如果你要变更这一条件那就要重新明确抚养费的问题了,男方是否同意很难说;如果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仅仅在商议阶段,我劝慎重考虑这个问题,离异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人之常情,为了这点抚养费放弃这个权利对你对孩子都有失公允。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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