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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书面形式进行(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婚前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约定的财产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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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须经过公示程序则没有明确规定。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 1是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2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同时,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第三人查核更显必要;加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至少有一个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受理情况十分有利,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因此,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从节省交易时间和成本角度考虑,切实促进民事交易的发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规定公示程序要求,明确公示的部门应为公证机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民民法典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就各自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达成共识而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由夫妻双方或一方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机构管辖。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公证员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③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行为;④协议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职业等;②财产情况,约定所涉及的财产(包括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态等;③财产的归属;④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管理、使用、维护、处分原则;⑤解除约定协议或解决争议的方法;⑥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约定。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书面形式进行(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只要夫妻没有财产约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如果夫妻订立了有效或没有约定的财产,才认定夫妻共同所有。实际生活中,完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夫妻或者家庭不多。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多数限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一部分。例如:有的夫妻约定资金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双方每月从收入中拿出一定金额或比例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都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二人实行分别财产制,各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全部费用由高收入一方承担。等等情况。原则上,夫妻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要是在结婚之后,那么取得的财产和收入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同时,也允许夫妻约定这些财产的归属,比如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当然还可以约定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同时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则就是有效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可以进行如下情况的约定: 1、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为全部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2、对于婚前财产,如果无约定当然法定为归各自所有,对这些财产夫妻可以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其中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以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个人所有。 当然,以上两种情况的约定,必须对细节方面有明确的约定,而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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