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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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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有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邀请和销毁侵权商标标志;(3)消除现有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没收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刷板或其他犯罪工具;(5)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难以与商品分离的,责令和监督侵权商品的销毁;(6)根据情况处以非法营业额5%以下或者侵权利润不足五倍的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发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人民法院根据以下原则认定商标近似:(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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